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作用,进一步探索适应我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教学与生产、教学与科技工作的紧密结合,使专业建设工作主动、灵活地适应社会需求,更有效的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特制订本工作章程。
第二条 通过成立本专业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聘请xx行业专家和企业一线技术人员等参与到专业建设中,为本专业的改革、建设与发展提供全面的咨询与指导,包括专业设置评议、人才培养方案指导、专业建设指导、监督、管理、教师队伍建设指导、教学质量评价指导与监督、教学常规管理指导与监督、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指导与监管、社会服务能力提升指导、招生就业指导、开展现代学徒制的指导与监督等,从而全面提升专业教学水平与人才培养质量,培养与区域经济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优秀实用型技能人才。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充分调动学校现有教学资源及师资参与到专业建设中;认真引入xx行业专家和企业一线技术人员等,通过校外资源带动专业的综合性发展;通过深化校企合作,使本专业的人才培养更加符合本地或本区域的技能型人才培养需求,从而推动本区域相关产业的发展;通过本专业的建设,带动本专业相关专业群以及学校其它专业教学与社会服务能力的提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任期
第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委员由学校统一颁发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五条 xx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行业专家、一线企业技术人员、校内外教师、学校领导、毕业生、在校生、信息技术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组成。
第六条 根据本专业建设要求,设委员会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书1名,一般由15-21名委员组成,其中校外行业企业专业人士比例不少于50%。xx专业的具体事务由副主任负责。秘书由本专业人员担任,协助主任、副主任以及各委员日常事务及会务的处理。
第七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学校成员应具备的条件是:热心中等职业教育的专业建设,工作认真负责;现从事本专业的教学、管理或技术工作,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或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目前在本专业领域连续工作5年以上。
第八条 尽可能吸收xx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代表、有长期且丰富的行业及企业工作经验,特别是有过一线企业岗位工作经验,对职业教育有较深的认识,能够结合行业、企业需求来研讨专业建设要求的人员参加。
第三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指导专业设置。进行专业设置、提出专业调整的建议和意见,制定专业发展规划。
第十条 指导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工作。科学制定实施规划、建立诊断标准与改进制度、搭建数据平台,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的监控预警。
第十一条 指导、监督、管理专业建设。组织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
第十二条 指导人才培养方案。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目标,重点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学习能力培养,指导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结构,聘用有实践经验的行业专家、企业技术人员和社会能工巧匠等担任兼职教师。
第十四条 指导并监督教学质量评价。以贡献和能力为依据,按照企业用人标准构建学校、专业、行业、企业、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评价机制。突出技能考核学生的学习,引导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指导并监督教学常规管理。进行教学常规管理最优化的实践研究,优化管理制度,适应新环境要求,制定教学计划,管理教学过程,监控教学质量。
第十六条 指导与监管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分析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存在问题及优势,建设校内外实训基地,探索校企合作的持续发展机制,主动寻求行业企业的支持,以服务求支持,以贡献求发展。
第十七条 指导招生就业。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扶持和引导自主创业的学生。
第十八条 指导与监督现代学徒制的开展。分析现代学徒制的人才培养目标及实施思路,对现代学徒制的实践内容及其相关建议进行探讨,指导开展现代学徒制。
第十九条 促进社会服务能力提升。联办学历教育,开展专业技术教育服务,发挥职教作用,开展全方位的职业技能服务,加强学校社会培训工作,增强学校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提高学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
第四章 行为准则
第二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教育工作者和相关行业的基本行为准则,恪尽职守,科学、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一)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专业和单位的评价;
(二)学校的技术秘密与商业秘密;
(三)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它事项。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取消委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讨论事项与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委员有利益相关时,该委员在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必须回避。
第二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席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五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委员权利
第二十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可以实行连聘连任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成员协商使用专业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为理论学习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的成员有优先参与学校组织的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开展科研和培训工作的权利,同时可以参加本校组织的有关本专业的各项技术交流活动;根据不同工作性质和内容,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七条 行业专家、一线企业技术人员、毕业生可以被优先聘为本专业兼职教师或企业师傅,行业专家所在单位可以优先选聘优秀的毕业生。
第二十八条 学校领导可对相关专业的建设工作进行质询和监督,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校内外教师、在校生评优时可适当加分,同时在校生可以优先被推荐就业单位。
弟六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义务
第三十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需关心专业教育事业,热心人才培养,积极为专业的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积极参加委员会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行业专家需研究国家、行业政策,为专业整体建设提供理论支持,依据企业岗位标准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体系调整提出意见、协助本专业拓宽校企合作范围,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为专业招生提供帮助,指导专业开展对外技术服务。一线企业技术人员积极为专业实训的开展提供指导,对校内外实训基地建设提供建议。
第三十二条 校内外教师为教学常规管理、专业质量评价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提供建议,引导专业其他教师落实专业建设工作;学校领导积极支持专业开展教学活动,为专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保障,积极组织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帮助其拓宽社会关系。
第三十三条 毕业生、在校生积极为本专业的课程调整与教学方法改革献计献策,为专业内部管理提供建议,积极支持专业开展各项教学活动;毕业生为在校学生进行就业指导,推荐就业单位,收集并提供就业信息;在校生积极为专业的招生进行宣传。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技术人员需指导教师使用现代教学设备、技术和手段,为专业建设提供相应信息、技术支持,积极为专业师生举办科技信息的讲座。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五条 例会制度:全体委员例会每3个月组织一次,由委员会主席进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六条 动态会议制度:根据专业建设的需要以及临时性事务的要求,按需求动态组织会议。
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无故未参加例会,则予以取消委员资格的惩罚。
第八章 经费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开展的正常活动给予经费的支持,其中办公费、会务费的使用按每年核定的数额列支。
第三十八条 专家固定津贴,每个月固定向委员会专家发放,津贴额度与专家的级别和职称挂钩,具体额度与支付方式由学校统一规范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教学指导费,指导具体建设任务的劳务费用,额度根据具体的建设内容决定,并由学校最终审批。
第四十条 考察、调研、培训及参会费等一系列相关活动费用,由委员会统一规划和预算,并报学校最终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对于临时性费用支出,由委员会及专业直接向学校领导申请报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常州艺术高等职业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0年9月15日